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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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航远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航远食品有限公司货款60331.7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0331.74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7‰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山东航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37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