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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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街支行 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7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4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按月利率9.89583‰计算利息;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89583‰计算利息,并在该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原缴纳的0.42元从利息总额中消减)。 二、原告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庆云县通达塑料制品厂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机器设备70台)在上列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列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2.5元,由***、***、***、***、庆云县通达塑料制品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