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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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苏0282民初7867号民事判决。 二、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4643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2076元。 四、苏州坦途贸易有限公司对***在本案中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36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收取2302元、鉴定费3060元,由***负担119元,由保险公司负担2273元,由***、贸易公司共同负担2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