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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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和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保全费840元,合共诉讼费用17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