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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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借款本金87544.47元、逾期利息、罚息5714.35元,合计93258.82元;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自2019年1月8日至上述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相关约定计算); 被告***不能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悦园小区6-3-3-2-2的房产(房权证号:××号)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2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告***不能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有权对被告***、***将所有的房产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新三小区3-38-4-201室的房产(房权证号为:××号)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1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