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下欠租赁费41098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市临潼区建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主张利息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413.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