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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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号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7009.56元及以本金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违约金)给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80.58元(原告已预交),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两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