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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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泛亚莫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德星嘉意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驳船费、服务费和空港费共计人民币176500元及其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对原告上海德星嘉意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驳回反诉原告连云港泛亚莫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上海德星嘉意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连云港泛亚莫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9.80元,由原告上海德星嘉意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001.88元,由被告连云港泛亚莫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227.92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5元,由反诉原告连云港泛亚莫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星嘉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泛亚莫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