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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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泉州力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路桥翔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号码130××××120***5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20万元,并应支付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被告泉州力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