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回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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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 中海油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菏泽富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中海油青岛交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取回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账号为3090063434205000014533的中海油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内2000000.00元存款享有所有权。 二、被告中海油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款项20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中海油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