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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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叙永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4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 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55806元及利息(利息以355806为基数从2018年9月6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517元,由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7元,由***、***负担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34元,由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4元,由***、***负担6500元(该费用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