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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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808.18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向被告***支付垫付款2000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直接划入如下账户:62×××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太康县,户名:***)。 如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