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滨州盟威斯林格缸套有限公司 上海皓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州盟威斯林格缸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皓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58,902.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滨州盟威斯林格缸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皓锴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4,509.77元及以58,902.75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7.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滨州盟威斯林格缸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广灏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春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