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13民初2145号

原告:***,

被告:候占国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侯占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侯占国的委托代理人侯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均为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2019年1月7日17时50分许,被告侯占国驾驶黑E×××××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双城区周家镇东辉村三家子屯内水泥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任军家门前路口时,由于操作不当,驶入任军家屋内,造成屋内人员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双城区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侯占国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后先到哈尔滨医大二院进行急诊检查,后到双城区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左大腿软组织挫伤。因肇事的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3,462.64元、护理费1,444.14元(160.46元/天×9天)、误工费755.46元(83.94元/天×9天)、伙食补助费900.00元(100元/天×9天)、交通费200元,合计6,762.24元。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出示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被告侯占国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3、黑龙江省医院急救费票据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9年1月7日花急救及救护车费579.00元;4、双城区骨伤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拟证明原告被诊断为:左大腿软组织挫伤的事实;5、住院费票据一份,拟证明原告花医疗费为2,693.64元的事实;6、住院病案一册,拟证明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入院,2019年1月16日出院,共住院9天;7、哈尔滨医大二院X线检查报告单二份,拟证明原告花检查费190.00元。

被告侯占国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没有异议。

被告侯占国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公司辩称,黑E×××××号车在我公司仅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还造成齐广喜受伤,交强险也应为其预留赔偿份额。原告提供的票号161100379015医疗费票据不是正规票据,不予认可。原告要求的各项数额过高,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相关费用。

被告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拟证明被告主体身份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为钱修铓等情况;2、负责人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公司的负责人为钱修铓。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462.64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1,444.14元(160.46元/天×9天);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755.46元(83.94元/天×9天);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900.00元(100元/天×9天);

五、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200.00元。

以上一至五项合计6,762.2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侯占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显堂

人民陪审员许生德

人民陪审员李兴忠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于洪翠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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