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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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6,086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元); 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936.6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1元,减半收取计1,890.50元,由原告***负担707.50元,被告***负担1,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苏洪勇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勇 |
| 裁判日期 | 2017-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