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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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60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即:一、吉木萨尔县昌原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1047240.8元、违约金314172.24元,合计1361413.04元(自2013年7月26日起以欠付水泥款1047240.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损失至实际付清为止);四、***、***、***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600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在3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三、***在3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为:二、***对吉木萨尔县昌原矿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3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对吉木萨尔县昌原矿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3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53元,邮寄送达费671.6元,公告送达费717.1元,合计18441.7元(蒙鑫公司已预交),由吉木萨尔县昌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053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743元,由上诉人***负担8870元,由被上诉人新疆蒙鑫水泥有限公司负担88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