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元,由原告***负担20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