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 缙云县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质押的在缙云县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数额为2000万股(折算占股比例20%)的股权变现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