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明市沈兴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6民初174号 原告:三明市沈兴物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058438814Q。 法定代表人:何善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三明市沈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沈兴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三明市沈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宏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魏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