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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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2民初410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忠团,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988158。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