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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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宁德市宏昌物业有限公司周宁分公司 周宁县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德市宏昌物业有限公司周宁分公司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606211.35元并从2019年6月12日起以欠付前期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宁德市宏昌物业有限公司周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6078.5元由被告福建省荣基伟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931,原告宁德市宏昌物业有限公司周宁分公司负担1147.5元。 如果上述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