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
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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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戈仙庄营销服务部
清河县丰路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新杨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740.1元,在交强险伤残(死亡)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新杨11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新杨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15180.15元;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新杨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000元;

四、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新杨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000元;

五、驳回原告***、***、***、王新杨对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河县丰路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王新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70元,由原告***、***、***、王新杨负担2300元,被告***、***、新余市琼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对方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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