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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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揭西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揭西县人民法院(2019)粤5222民初3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以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9688.31元、65537.47元,合共115225.7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负担11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负担40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23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