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范贤勇名下川Q×××××号小型轿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230元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支付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20-9-17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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