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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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偿付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路产损失费107037元。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负担210元,被告邢台新东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重新评估费12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