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赣州快乐分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支付令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赣州快乐分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欠款共计6163.28元,其中未还本金5141.78元,应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共计1021.5元。

申请人赣州快乐分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被申请人***还款需标注本人姓名和案件号):

户名:赣州快乐分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账号:79×××02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赣州快乐分期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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