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 银川鲁银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胜利南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银川胜利南街支行与被告***、银川鲁银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借款本金716458.53元、支付利息181135.95元(截止2019年9月21日),并支付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原《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76元,减半收取计63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