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78988.73元,逾期付款利息971619.47元,并按年利率4.15%支付上述工程款自2019年6月18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53元,由原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999元,被告宁夏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