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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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 银川尚鑫塑业有限公司 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 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金豹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金豹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尚鑫塑业有限公司偿还担保代偿款1721789.2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35%向原告***、银川尚鑫塑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金豹物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由被告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各承担七分之一; 三、驳回原告***、银川尚鑫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96元,由被告宁夏金豹物流有限公司、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