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霸州市北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1081民初78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刘日青,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霸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冀1081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再审期间,本院追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冀108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送达后原审原告***、被告***、***不服,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冀10民再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霸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1民再2号民事判决;发回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发回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欢,原审被告***、被告***、***及***的委托代理人刘日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07)霸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赔偿原审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后期护理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31281.06元,扣除原审被告***已经给付原审原告***的16000元,原审被告***应赔偿被申请人***的各项损失共计415281.0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原审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13109元,保全费6000元,由原审被告***、***、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28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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