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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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泉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工程款9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50000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4元,减半收取7392元,由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