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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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衣物损失费、鉴定费合计89,09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合计5,605.3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4元,减半收取计1,137元,由原告***负担54元,被告***负担1,0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