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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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安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漳县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漳县安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1038.74元、生活垃圾处理费48元,合计1086.74元; 二、驳回南漳县安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