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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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钢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20280元(其中车辆损失280000元,公估费37980元,施救费2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加付3052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