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钢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20280元(其中车辆损失280000元,公估费37980元,施救费2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加付3052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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