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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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11,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18,426.40元(已给付80,000元,尚需给付338,426.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2元,减半收取计6,876元(原告方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9元,被告***负担3,146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