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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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人民币73185.94元。

上述保险理赔款人民币73185.94元,由原告***领取人民币53266.44元(总损失105014.29元-被告***的21000元-自行承担的31078.35元+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被告***领取人民币19919.5元(21000元-应承担的部分750元-案件受理费330.5元)。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元减半后收取661元,由原告***承担330.5元,由被告***承担330.5元(已在上述保险理赔款中支付,不需再另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账17×××01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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