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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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申鲁木塑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襄垣县王桥镇天仓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长治市申鲁木塑板有限公司货款213940元并自2016年1月9日起以2139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襄垣县王桥镇天仓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