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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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05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执行人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18)苏仲裁字第06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书:(一)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差价3740213.09元作为技术服务费,并支付以3740213.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3月8日起至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华东天成勘探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467元;(三)驳回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五)本案仲裁费44366元,由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22152元,由苏州华东天成勘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2214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13371元,由苏州华东天成勘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680元,由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1691元。以上仲裁费已由当事人预缴,本会不再退还,由双方自行结算。权利人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015374.58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查明,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账户支付保证金共计635万元;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华东天成勘探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467元以及反请求仲裁费1691元,双方互负债权债务,抵销后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应承担3933238.25元。本院退付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3933238.25元,退款苏州华东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416761.75元,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前已经履行,免收执行费。据此,本案已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