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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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583257.39元给***、***;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75元,由***、***承担207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担83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75元,由***、***负担107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负担9398元。上述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已交纳,法院不予退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执行程序中迳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