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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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远市蓝海船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州海事法院(2018)粤72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州海事法院(2018)粤72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三、吴时峰、徐道邦应向***支付购船余款453,576.30元及违约金(以453,576.3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吴时峰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24元,由***负担4831元,由吴时峰、徐道邦负担8693元.***已向一审法院预交13,524元,因***同意由吴时峰、徐道邦迳行向其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科不再另行向***返还多交的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6169.65元,由***负担3661元,由吴时峰、徐道邦负担2508.65元,吴时峰已向本院预交6169.65元,由本院向其清退36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