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峡三键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040903.56元及财产有偿使用费(财产有偿使用费以6040903.5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5年4月21日计算至债务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被告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67%股权享有质权,并就该股权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7043元,由被告三门峡科利恩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