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
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中阳桃园容大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桃园滕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阳桃园容大煤业有限公司、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陈富平、张俊娥、陈永平、陈鸿梅、陈鸿鹏、陈云鹏、杨智梅、杨敏、陈小栋、续小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499990.35元和利息(截止2017年7月31日利息为4429835.31元,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49.13元,执行费107571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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