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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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 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中阳桃园容大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桃园滕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山西中阳桃园容大煤业有限公司、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陈富平、张俊娥、陈永平、陈鸿梅、陈鸿鹏、陈云鹏、杨智梅、杨敏、陈小栋、续小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499990.35元和利息(截止2017年7月31日利息为4429835.31元,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49.13元,执行费107571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3-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