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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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四川安诺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变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安诺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管理咨询费320053元”为“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安诺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管理咨询费194023.74元”; 四、驳回四川安诺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负担按照一审判决的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531元,由四川锐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531元,由四川安诺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