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介休市浩海煤化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酒泉市浩海煤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介休市浩海煤化有限公司、酒泉市浩海煤化有限公司、冯对成、张凤琴、冯晓龙银行账户存款2566478.57元及以本金29929779.8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04287.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8528.0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