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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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明亨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兰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总府时代大厦物业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9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兰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明亨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73125元、库房管理费600元、水费416.64元、电费8685元及燃气费9840.21元,以上共计92666.85元,此款与保证金余额6500元品迭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兰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明亨投资有限公司支付86166.85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兰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明亨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7500元(此款在保证金104000元中直接冲抵); 四、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兰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明亨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兰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经营场所从成都市锦江区暑袜北二街56号总府时代大厦1幢1层2号迁出的工商地址变更手续; 六、被告***对成都阿兰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明亨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明亨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兰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9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兰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77元,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明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阿兰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