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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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7民终844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撤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和诉讼费分担部分; 四、变更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汉能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市二轻集团有限公司、***对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汉能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市二轻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阳江市新力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6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4634元,均由阳江市汉能工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汉能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市二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