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金福泰运贸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3,968.74元(被告***前期垫付医疗费205,000元已扣减);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9,558.03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9,795.23元;

七、被告武汉金福泰运贸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1,340.82元;

八、被告武汉金福泰运贸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对本判决第六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480元,由原告***负担548元,被告***、被告***负担3,671.60元,被告***、被告武汉金福泰运贸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负担1,26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4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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