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1998.5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5505.15元,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505.1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公告费17.1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预付,被告***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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