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市凌河区伟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州市凌河区伟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锦州市凌河区伟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5元由被告锦州市凌河区伟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