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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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 淮南市风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常熟市洲行工艺玻璃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2904.5元,扣除***垫付的6033.7元,余款106870.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返还***垫付的6033.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指定账户: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负担457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